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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不是规范供应商惟一方式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2-10-25 10: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于如何收取、收取多少供应商的保证金,已经引起了业内专家的关注。

  专家们对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总体的观点是保证金应当收,但是不能收太多,更不能给供应商造成资金压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用网首席执行官黄献华律师认为,收取保证金只是规范供应商投标和履约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相关采购部门要弄清楚政府采购和收取保证金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目的。

  规范供应商行为有其他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收取供应商的保证金主要是以此为把柄,规范供应商参与采购和成交后的履约行为。

  事实证明,收取保证金的确能对供应商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否可以认为这就是规范供应商行为的惟一方式呢?

  黄献华认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规范供应商行为,比如"黑名单"、通报批评等,这对供应商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有专家认为:"虽然保证金对规范供应商行为具有更直接的作用,但不应夸大其作用。"

  社会中介不应借保证金盈利

  汽车供应商反应最强烈的汽车采购项目往往是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汽车项目,这些项目往往收取的保证金比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要多很多。

  黄献华认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汽车项目之所以收取的保证金多,是因为他们是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所以保证金也收得多。

  相关专家认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把收取采购人的代理费作为主要盈利来源,没必要再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赚取利息来赢利。

  相关法规要细化

  目前,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对保证金有所涉及的主要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就是俗称的财政部18号令,但其中只笼统规定了保证金收取的比例不高于项目概算的1%。

  相关法规并没有对保证金的具体收取额度以及返还流程做出详细规定。相关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法规这近几年不断完善,其中关于保证金的条款也需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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