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型号或者产地与其他投标人不同,可视为提供不同品牌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梦婷 2025-01-24 17:23:39

​不可以。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品牌数量认定投标人数量,与产品型号、产地(制造商)没有关系。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型号、不同产地的产品,仍然属于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只能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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