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征集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4-12-03 14:00:57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1月28日,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前。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不包含摩托车、新车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汽车装潢。共分为两个采购包:一类汽车框架协议维修;二类汽车框架协议维修。

原文如下:

附件

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概况

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采购行为,控制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4〕7号)等规定,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征集人”)拟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2025-2026年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签订框架协议。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选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内容

1.服务内容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不包含摩托车、新车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汽车装潢。

2.分包方案

​3.服务要求

3.1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非独立法人参与响应的,需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文件。

(1)分包1的响应人必须在昆明市(含区县)有固定的维修场所、并在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维修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2)分包2的响应人必须在昆明市(含区县)有固定的维修场所、并在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维修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3.2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符合环保要求。

(2)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3)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醒目位置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投诉抱怨程序等,并明示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维修质量保证期、常用配件价格、常用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等。

(4)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最新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应具有所承修车型完整有效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

(5)须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使用原厂配件或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使用修复配件或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良好的性能。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与采购人约定处理。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6)承诺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对采购人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采购人及时用车。

(7)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采购人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8)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供应商承诺热情承接各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任务,认真做到“四优”:时间优先、质量优先、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9)须承诺单独建立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配合采购人完成后续相关信息填报工作。

(10)须承诺将服务承诺(包括价格标准)对外公示,接受采购人监督,便于采购人对价格的直接查询、核对。另须将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与结算有关的制度告知采购人。

(11)须承诺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三级”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采购人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12)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13)须承诺如成交后不将维修业务转包至非成交供应商,不替非成交供应商代开具框架协议维修车辆范围的车辆维修发票。

(1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15)须承诺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经营场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中心,经采购中心确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低于采购时的条件,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16)昆明市内免费拖车施救,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7)供应商须承诺服务期内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入围企业签订协议,提供代办保险车辆索赔服务(2025-2026年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以公布的定点保险公司为准)。

3.3 设施要求

供应商须在云南省内具有以下设施,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

(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2)停车场

①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不得占用公共用地。②自有停车场具有产权登记证明;租赁的停车场具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③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停车场标志标线应清晰。

(3)生产厂房及场地

①维修厂房面积能满足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等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②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总成维修间或隔离工位,并与其承修车型相适应。

③自有维修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明;租赁的维修厂房应具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④从事电动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设有动力蓄电池存放专用场地,且划分新、旧件单独存放区;应有专用维修车间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和必要的静电消除设施,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通风良好,不应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车间周围5m内不应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⑤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3.4 设备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但不限于以下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且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

①仪表工具: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扭力扳手。

②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轮胎螺母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设备或地沟(一类企业应配备不少于5个,二类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个)、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车身清洗设备(二类企业允许外协)、打磨抛光设备(二类企业允许外协)、除尘除垢设备(二类企业允许外协)、车身整形设备(二类企业允许外协)、喷烤漆房及设备(一类大中型客车维修企业、二类企业允许外协)、四轮定位仪(二类企业允许外协)、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车体校正设备(二类企业允许外协)、喷油器试验设备(电动汽车(不含混合动力汽车)维修企业不要求配备该设备)、排气分析仪(电动汽车(不含混合动力汽车)维修企业不要求配备该设备)。

从事电动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配备以下专用设备:绝缘电阻测试仪、气密性检测仪、动力电池充放电机、动力电池模组充放电机、动力电池均衡设备、动力电池诊断设备。(注:上述设备名称代表设备功能。)应配备与所承修车型安全要求相适应的绝缘工具,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或眼镜。

③抢修服务车。

(2)各种仪表工具、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3)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

(4)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合同书。

3.5 人员要求

(1)供应商须成立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定点服务团队,明确服务团队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服务团队负责人由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等工作。

(2)服务团队组成人员须包含技术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车身修复)和涂漆(车身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等。从业人员配备应与其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GB/T 16739等国家相关要求,持证上岗,须确保承接业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供应商须提供服务团队人员一览表,列明服务团队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手机等信息,便于采购人与其进行联络。

(4)定点服务期内,供应商定点服务团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3.6 安全生产要求

(1)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5)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3.7 环境保护要求

(1)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隔离、控制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除尘设备和通风设备。

(3)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3.8 执行标准及规范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送修单位做好各项车辆维修服务工作。

3.9 维修费用

(1)最高限价

云南省省级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供应商以唯一的综合工时费折扣率和唯一的材料费折扣率分别报价,最高限制折扣率100.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供应商按照不高于响应文件承诺的综合工时费折扣率、材料费折扣率计算维修费用。

(3)维修总费用=工时费*工时费折扣率+材料费*材料费折扣率。(工时费和材料费以公示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为基准)

如:某一项维修项根据公示价格标准计算工时费为500元,材料费为1000元,供应商报出工时费折扣率为90.02%,材料费折扣率为95.04%(工时打90.02折,材料打95.04折),那么其该项维修费用=500*0.9002+1000*0.9504=1400.5元。

(4)上述费用为含税金额。

(5)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价格不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供应商须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6)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工时费折扣率和材料费折扣率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小优惠幅度,不得降低。

4.服务有效期

本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服务的有效期为两年。

5.费用结算

本项目第二阶段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以结算单作为合同凭据。维修费根据实际车辆及成交供应商承诺优惠率计算,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供应商须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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