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知悉中标、成交信息。如果采购人自行采购,时间会有所减少,为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