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原则上乙供应商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甲供应商的业绩。但是需要注意,同理,如果乙供应商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甲供应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脱口秀】甲供应商兼并乙供应商后,使用乙供应商的业绩投标,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4-09-24 1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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