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半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先后公布了17家汽车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较2023年上半年的8家,同比增长了52.94%。其中,11家恶意串通;5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1家拒签合同。
其中,苏州观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瑞汽车)和苏州奥之盾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之盾汽车)在“新能源汽车智能路况检测和辅助决策实训教学设备项目”中,观瑞汽车和奥之盾汽车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观瑞汽车缴纳社会保险。
经深圳市财政局核实,认定两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即不同投标供应商的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按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观瑞汽车和奥之盾汽车分别处以了26400元、28200元的罚款。这也是上半年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的汽车供应商中罚款数额最大的。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建议:“供应商应该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投标人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情形,以避免构成违法。”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