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脱口秀】协会颁发的奖项、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梦婷 2024-07-05 17:55:37

​协会颁发的“奖项”一般不可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法律所禁止。

协会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中的评分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且该证书与采购需求相关,又不含歧视中小企业的规模要素,可以作为采购项目的评分项。另外需要注意,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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