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给山西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答复,“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所以,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