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文件既可以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但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应由谈判小组确定。
为提高效率,有的地方规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可以在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后的其他环节,如“谈判”时确认。采用事后(谈判文件发出后)确认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考虑谈判小组事后不确认的风险。
法规依据可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磋商文件的制定主体,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磋商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