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因此,采购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废弃设备进行回收处理,并报出废弃处置成本。
另外需要注意,按评估价格回收中标设备,该评估价格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还是在废弃处置时再评估确定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废弃处置时再评估确定的,评估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而采购人与供应商期望不一,容易引起争议。因为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相关要素是评审因素,带有竞争性,应当让供应商根据国家政策、采购人的要求,由供应商进行测算后,对废旧设备回收自行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