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线下获取采购文件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通过网上下载采购文件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比如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时间为7个工作日,那么应当从收到采购文件的第二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