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评审情况的检查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两项“核对”工作: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核对评标结果。
“复核”是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的检查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这里的“复核”即为评标委员会对自己做出的评审结果的检查、修正。
由此可见,核对和复核的主体以及内容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