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2家汽车企业因串通投标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苏州观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和苏州奥之盾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这两家公司都参加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新能源汽车智能路况检测和辅助决策实训教学设备项目,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81.3万元,苏州观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220万元,苏州奥之盾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235万元。
后经深圳市财政局核实,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苏州观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深圳市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苏州观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和对苏州观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2.64万元、2.82万元的罚款,均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一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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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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