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如果中标人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两种情形:一是评标委员会接受了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偏离;二是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
第一种情形应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验收;第二种情形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处理,即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该项目应根据是否确定了中标供应商,是否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