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其出具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某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限制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
那么要求检测报告出具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可以吗?
这个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是在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设置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都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关。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主要是为了证明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真实性,确认投标产品是否满足要求。无论是招标公告发布前还是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产品检测报告,都可以实现这个目的。所以,检测报告出具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的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提交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