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进行电子化采购,为预防电子系统出现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某供应商的纸质投标文件中没有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该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
那么电子化采购能以供应商纸质文件没有报价表,认定其投标无效吗?
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六十二条对电子招标投标使用纸质文件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如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已知电子系统近期不稳定,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但是本案例招标文件没有特别约定,专家评审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所以以某供应商的纸质投标文件中没有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