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终止招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例如在某些设备仪器采购中,供应商通过赠送本机捆绑耗材取得交易和竞争优势,排挤竞争对手,涉嫌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政府采购法规所禁止的。
供应商若自愿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而且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