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无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品牌原因,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需按相关规定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第二种是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种是供应商投标文件的问题,因此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无效的6种情形: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