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成交无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因此评选出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的3种违法行为: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种是中标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的5种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 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的2种情形: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成交无效。
因此,符合以上10种法律情形中的任一种情形,都可以认定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