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参照87号令对报价合理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当地财政部门认为,87号令只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项目。
那么非招标项目对于明显低价,可以参照87号令规定处理吗?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共有七种采购方式,各种采购方式都有具体的适用情形,其中,仅有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87号令第六十条,对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种采购方式都存在报价是否合理的问题,87号令关于报价的规定虽然适用于招标采购方式,但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宗旨是一样的,除了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最终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采购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时也可参照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