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商二问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3-10-17 15:35:55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已经施行了一年半的时间,然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与汽车厂商交流时,大部分汽车厂商对框架协议的法规要求并不清楚,在给各省的公务用车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提建议时,经常会提一些与法规相矛盾的意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接纳。

为何采用价格优先法,不用综合评分法?

很多汽车厂商提出建议,“希望框架协议采购不要使用价格优先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某省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供应商提出这样的建议我们根本无法接纳,因为公务用车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是《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的明确规定,不能进行改变。

为什么要使用价格优先法?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相关项目负责人介绍,车辆属于通用货物,110号令要求征集人要做好充分的采购需求调查,要细化不同等次、规格和标准的公务用车采购需求,保证同一个采购包中是同等次、同规格的车型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价格优先法是科学、合理的。

为何一个采购包不能投多款车型?

“为什么框架协议每个采购包只能投一款车型?比如在10万元-12万元的采购包中,我们有三款特别适合政府采购的车型,但只能投一款车型。”有的汽车厂商建议每个采购包能多投几款车型。

对此,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介绍,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投一款车型,这同样是110号令中的规定。如果允许供应商对每个采购包以多个车型进行响应报价,供应商可能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影响竞争效果。如果需要供应商以多个车型进行报价,征集人应通过划分不同采购包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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