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物项目达到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采购人认为此货物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专业人员对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等等。
A供应商看到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后,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也可以提供采购人要求的产品。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该组织补充论证。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供应商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怎么办?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了,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因此,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