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简称46号文)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简称300号文)的适用主体是企业,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那么,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企业”?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较为简单实用的判别方法:《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关于管理登记部门和机构类别的相关编码规定,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判别其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如登记管理部门为“工商”,机构类别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91”,就可以判别此类组织机构属于企业。
作为社会团体组织的小规模行业协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视同小微企业呢?根据46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所以,在财政部相关文件未出台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的只有个体工商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