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新配备车辆中新能源车占比不低于30%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3-05-24 16:26:40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事业单位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对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配备车辆,应当编制新增资产配置支出预算,优先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备。未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配备车辆,所需经费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车辆购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办法》还明确,省级事业单位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实物保障用车、业务用车、同城异地用车配备价格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货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工作性质特殊配置其他业务用车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货车)、商务车、中型客车(货车)或者价格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货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勤俭节约原则,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省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需配备的,由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审批后,配备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鼓励事业单位优先配备和带头使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事业单位新配备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30% 。

原文如下: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和节约型政府建设,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事业单位用车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经核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同城异地用车等。 

第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遵循编制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按规定对省级事业单位用车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统一管理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按规定审批用车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等。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将事业单位各类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统一监管。 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车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监管制度,按照规定审核事业单位用车配置、处置等事项。 事业单位具体实施车辆管理,按照规定做好配置、登记、使用、维修、处置、安全等环节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主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车辆数确定,由省财政厅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主要依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二)事业单位职能特点及工作量等实际工作需要; 

(三)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交通、地理等客观条件; 

(四)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变更、工作职责调整或者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增加车辆编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在本部门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报省财政厅审批。

因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行业领域重要改革等特殊情 况确需核增编制且主管部门难以内部调剂解决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测算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在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省级事业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变更、工作职责 调整或者人员编制减少等原因减少用车编制的,省财政厅会同 主管部门据实予以调减,调减编制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九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职主要负责人、省属 高校和医院副厅职及以上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 实物保障用车,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事业单位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可以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传播、科学考察、技术勘测、检疫检验、指挥监测、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事业单位,可以配备 1 辆同城异地用车。 

第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在用车编制内,根据配备标准、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配备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配备车辆,应当编制新增资产配置支出预算,优先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备。未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配备车辆,所需经费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车辆购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实物保障用车、业务用车、同城异地用车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货车);

(二)因地理环境需要、工作性质特殊配置其他业务用车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货车)、商务车、中型客车(货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货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勤俭节约原则,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四)省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需配备的,由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审批后,配备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 

上述车辆配备价格是指不含税费的车辆购置价格,或者享受新能源补贴的车辆扣除补贴后的价格。省财政厅根据公共事业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并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省级事业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超出上述标准配备车辆的,应当充分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鼓励事业单位优先配备和带头使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事业单位新配备车辆中新 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30% 。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为下级政府相关事业 单位配备车辆,不得要求下级政府相关事业单位购置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要求购置的,应提供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依据。 

​ 第十五条 对上级政府配发或社会捐赠的车辆,事业单位应当在车辆编制内接受,不得超编制数保有车辆。 

第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超编制、未经批准超标准配备的车辆,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调剂使用。不能调剂的应当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按编制配备车辆后,原则上不得超编制租赁社会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应当严格租赁 管理和规范使用,须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租赁车辆仅由单位自行使用的,应当包括租赁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租赁车辆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 

租赁期不超过 1 年的,由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于年度终了前集中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租赁期超过 1 年的, 应当充分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租赁。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统一登记,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健全车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本单位车辆编制情况、配备数量、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报告范围重点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以任何理由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个人使用。 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长期占用、借用、换用事业单位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外,省级事业单位用车应登记在本单位名下,不得登记在主管部门、所办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或安装国家行业领域统一规定的标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事业单位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存放,严格使用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执行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任务的,可以不公示使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维修和保养、加油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健全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除特定用途外,省级事业单位车辆闲置超过 1 年的,车辆及编制由省财政厅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车辆使用超过 10 年或行驶里程超过 30 万公里的可以处置更新。达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特殊原因导致未达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确需提前处置与更新的,应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车辆处置与更新一并办理,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处置与更新。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收入按照《江苏省非税 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将事业单位用车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加强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价作用。 

第三十 省财政厅和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排查、平台巡查、定期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事业单位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建立事业单位用车使用情况统计报 告和违规问题通报机制。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用车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主动接受人大、纪检、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事业单位用车编制; 

(二)违规审批事业单位用车配备事项;

(三)违规审批事业单位用车处置事项; 

(四)违规占用、借用、换用事业单位用车;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违规配备和处置事业单位用车;

 (二)违规为下级政府相关单位购置车辆或者要求下级政府相关单位无编制配备事业单位用车; 

(三)违规将事业单位用车登记在主管部门、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名下;

(四)违规使用事业单位用车或将非实物保障用车固定给个人使用; 

(五)违规将事业单位用车出借给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 

(六)违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单位车辆; 

(七)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和省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继续使用的国有车辆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各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 单位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配备的,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省级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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