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北京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明确公务用车配备国产车载北斗定位终端要求,市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保障方式,规范各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要求等。
修订后,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隐蔽侦查办案等保密需要的车辆外,所有其他公务用车均须按照要求安装国产车载北斗定位终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监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修订后,明确市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保障方式。市级党政机关采用新能源汽车定向租赁的方式保障机要通信公务,原则上每单位不超过2辆;区级党政机关、街道(乡镇)机要通信用车由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修订后:规范各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要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修订和完善内容详情: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39条,与办法(试行)相比,无新增条。本次修订共涉及“第三章 编制管理”、“第七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九章 附则”等三大部分,对七项条款,共计11处内容进行了具体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第三章 编制管理(5处)
1.明确市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保障方式。
第九条(一)机要通信用车。市级党政机关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机要通信公务,原则上每单位不超过2辆;区级党政机关、街道(乡镇)机要通信用车由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修订为:市级党政机关采用新能源汽车定向租赁的方式保障机要通信公务,原则上每单位不超过2辆;区级党政机关、街道(乡镇)机要通信用车由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明确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编配范围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六)实物保障岗位用车。鼓励在岗在编的正局级单位(含市直属副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按照每人1辆的标准核定。修订为:在岗在编的正局级单位(含市直属副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每人1辆的标准核定。选择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后,不再领取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
3.增加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配原则要求。
第九条(七)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党政机关按照本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离退休人员每40人1辆的标准核定。修订为:党政机关原则上按照本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离退休人员每40人1辆的标准核定。
4.规范各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各单位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严格审批,统一管理。修订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5.增加公务用车上交主管部门统一调配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机构改革和编制调整后,需及时申请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依规办理公务用车户名变更手续。机构撤销的,应当同步申请核销公务用车编制,上交或者申请处置所属公务用车。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更新、调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修订为:党政机关在机构改革和编制调整后,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请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依规办理公务用车户名变更手续。机构撤销的,应当同步申请核销公务用车编制,上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或者申请处置所属公务用车。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更新、调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
(二)第七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4处)
6.明确公务用车配备国产车载北斗定位终端要求。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隐蔽侦查办案等保密需要的车辆外,所有其他公务用车均须按照要求安装国产卫星定位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终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监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修订为:除涉及国家安全、隐蔽侦查办案等保密需要的车辆外,所有其他公务用车均须按照要求安装国产车载北斗定位终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监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7.统一北京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称谓。
第二十四条 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基于“全市一张网”的全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要求,做好本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的对接和运行保障工作,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修订为: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基于“全市一张网”的北京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要求,做好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对接和运行保障工作,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8.明确停放地点报备要求。
第二十六条(三)严格办理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系统)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停放地点的,需经本单位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修订为:严格办理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系统)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长期停放地点的,需经本单位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9.在公务用车领域,国家层面对新能源汽车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报废处置等相关标准,删除新能源汽车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五)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数据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的依据。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定点充电、机动换电等保障模式。修订为: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数据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的依据。
(三)第九章 附则(2处)
10.明确市对各区垂直管理单位车辆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市对各区经费垂直管理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更新、处置和用车监督管理由市级部门负责。修订为:各区、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市对各区垂直管理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更新、处置和用车监督管理由市级部门负责。
11.明确修订后新办法施行日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