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试行开展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3-02-27 10:09:50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试行开展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服务,试行开放式框架协议方式。试行日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本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征集程序、框架协议订立、合同授予和用户评价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云南框架协议大厅”(网址:https://kjxy.zcygov.cn/?utm=luban.luban-PC-1514.161-market-menubar-pc.19.6e290dc085c111ed9268a722fbd2813f)进行。

《通知》还明确,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框架协议采购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以下维修情形可以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1.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

2.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如入围供应商中无特约维修店的,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

3.入围供应商无能力维修的特种车辆;

4.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开展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

省级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强全省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服务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规定,现将2023年全省试行开展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试行要求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服务,试行开放式框架协议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多频次采购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服务,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试行日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征集程序、框架协议订立、合同授予和用户评价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云南框架协议大厅”(网址:https://kjxy.zcygov.cn/?utm=luban.luban-PC-1514.161-market-menubar-pc.19.6e290dc085c111ed9268a722fbd2813f)进行。

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征集人职责

集中采购机构(包括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机构)承担征集人职责,负责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等工作。

(一)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统一发布征集公告,邀请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并答复相关质疑。

(二)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审核公务用车加油、保险供应商及商品入围申请,订立框架协议并答复相关质疑;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管理原则,审核公务用车维修供应商及商品入围申请,订立框架协议并答复相关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入围结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云南框架协议大厅”公告。征集入围结果全省互认。

(三)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对入围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解除代理商在该框架协议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资格。未经入围供应商同意,征集人不得擅自增减变动供应商的代理商。

三、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服务的采购合同授予管理,节约三公经费支出。

(一)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框架协议采购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结合入围供应商服务价格、质量及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通过“云南框架协议大厅”从入围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商中直接选定服务机构,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相关要求和优惠情况等签订合同,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

(二)采购人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进行加油、保险和维修,不得向入围保险公司、加油企业和维修企业提出正常服务范围以外的不合理要求。车辆加油服务一律实行加油卡结算,严禁将加油卡出借他人使用。

(三)以下维修情形可以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1.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

2.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如入围供应商中无特约维修店的,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

3.入围供应商无能力维修的特种车辆;

4.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四)采购人要在合同履行(结算)完成后15日内,通过“云南框架协议大厅”对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真实、客观地进行评价;逾期未评价的,默认好评。评价结果向所有采购人公开,作为其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框架协议采购协调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对框架协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框架协议采购情况进行监管。在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阶段的投诉事宜,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地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开展本地区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采购管理。不纳入全省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框架协议采购制度,并向省财政厅报告;原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尚未到期的,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原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的电子卖场采购不再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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