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只能由2家供应商组成,被供应商质疑。那么,采购人可以规定联合体成员的具体数量吗?
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增强供应商的竞争实力和履约能力;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大企业帮带小企业投标履约。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权利;但拟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却是供应商的权力。
我的观点是: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的法定权利,这个权利包括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范围,即可以设置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5家。采购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人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但需注意的是,不能强制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例如要求联合体的数量只能为2家。
总结:采购文件可以规定联合体成员的范围值,而不能规定一个固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