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竞争性磋商项目,被宣告终止,终止理由为:A公司因第二轮报价高于首次报价,为无效报价,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活动终止。磋商项目第二轮报价必须低于第一轮报价吗?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就是“先明确需求再报价”,在磋商需求的过程中,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出现完成项目需求成本相应增加的现象,因此要求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不合理也不合规。竞争性磋商是以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此前的报价并不具有作用,要求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没有实际意义,也是对供应商报价自主权的违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