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产品具备等级证书的,得3分,没有证书的,得0分。客观因素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级证书,但投标文件注明了网上可查。那么,A供应商是否能得分?
答案是“不能得分”。
很多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应该对A供应商赋分,法规依据是:财政部38号文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然而,38号文规定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不是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如果需要借助其他网络信息来源作为评审依据,应提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的,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投标人的相关证书,并且明确了具体网址和查询时限,这样查询的结果是可以作为评审依据的。否则,就只能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评标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