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要求近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均无亏损,合理吗?
“无亏损”实质上是要求企业财务上必须赢利,属于企业的利润指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财务指标必须无亏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