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谈,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看到了,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却没有参与这个项目,有失公平,遂提出质疑。那么,A供应商可以质疑吗?
答案是“不可以”。未被书面推荐的供应商没有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无法获取采购文件,不是潜在供应商,也就不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法规依据是什么呢?74号令和214号文对供应商参与非招标采购活动,规定了三种方式:一种是公告方式,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供应商看到公告后都可以参与项目竞争;第二种是随机抽取方式,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第三种就是推荐方式,即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公告成交结果时,需要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推荐供应商的情况。
上述案例中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的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的供应商,所以,不会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A供应商不在推荐的供应商之列,就不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