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申请退出竞争程序及注意事项要求: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应严格遵守《诚信竞争承诺书》,要求已经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的响应单位或擅自不参加本项目响应的响应单位,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期的采购活动;供应商提出的磋商响应文件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无效,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或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专家表示,未实质性响应只会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并不构成违规,不应受到任何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并非行政执法者,没有行政处罚权。如果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