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供应商,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如果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确定了中标人,但如果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应该怎么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