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类似业绩要求: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业绩得3分,非政府采购业绩得0分,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既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质量有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项目要求提供业绩材料,主要是为了供应商能更好地完成履约,而上述案例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系,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等原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