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18年以后签订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单项合同15万元),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评审因素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小额度合同业绩吗?
实际中,上述案例的情况比较常见,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15万元的合同业绩金额较小,也低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大多数物业企业都能达到,只是为了量化评审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恰恰这样的想法和做法就是违规的。
合同业绩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外,合同金额的大小也并不能说明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好坏,限定合同金额反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