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学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缴纳职工三年社保证明。A公司提供了两年半的社保证明,被采购人通知:因其所提供的职工社保证明不满三年,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不能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见,将供应商提供社保证明作为资格条件是合理的,但不应限制供应商缴纳社保的时间。案例中要求供应商提交三年社保,排斥了很多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入职不久的员工,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应该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