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只有一个能中标,其他未中标供应商可以知道哪些具体信息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对于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要告知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要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那么,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是评审总得分还是分项得分?除了评审得分与排序,还要告知未中标人什么?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并未明确评审得分是评审总分,还是分项得分。但根据法律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此处的评审得分应是评审总分。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网友留言有同样的意思表示:“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然而,在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影响下,已有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将未中标人本人的分项得分列入告知内容。
在87号令修订的背景下,除了告知“未中标人分项得分、总得分与排序“之外,我们认为还可以告知未中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原因和投标响应中的重大失误,给供应商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这也是对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一种尊重,让参与者在实战中提升认知水平和竞争能力,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