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港口口岸安检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投标人要具有有效的保安培训许可证,这样要求合理吗?
其实,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2022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删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培训许可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所以,保安培训许可证作为已经取消的证书,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否则属于设置门槛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