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发现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吗?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就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而言,只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阶段的评审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那么,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自己是什么划型的企业吗?
这个问题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网友的留言。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三个网友留言时如此表述(留言编号:9191-364099、9439-3649028、1063-3660188):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留言(编号1063-3660188)中,国库司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做出判断。” “明显笔误”,比如经销商投标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一栏却错填成自己的名字;“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比如供应商声明为微型,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却都属于小型企业,采购人可以让供应商予以澄清。
总结: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对“明显错误”要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