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只有先报名才有资格来投标;有些地方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合格后才允许供应商报名。那么,公开招标项目,供应商没有报名投标被拒,有法规依据吗?
研读法律法规可以发现,要求供应商先报名才能投标并无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的规定,说的是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开招标就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前来投标,而投标人在投标时,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把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即可,并不需要走所谓的报名环节。而且,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包括的八项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找到有关投标报名的相关内容。因此,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报名事项,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必须去报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总结一下: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说,公开招标项目都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投标前先去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