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采购人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吗?
划分标段是采购人的权利,可是投标却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投哪个包或哪几个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加以干涉或引导。因此,不建议招标文件做“投标人必须投2个以上的包”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采购人可以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吗?
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包数过多,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采购人限制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即“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限制投标人中标包数不等于可以随意操作。在实践中,有的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利用澄清环节做工作让投标人自动放弃;也有的评标委员会协商评分,对已在其他标段中标的投标人打低分,让其中不了标;还有的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拒签合同,强行迫逼中标人放弃,等等。这些都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
限制投标人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怎样才是依法科学合理呢?首先,要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采购文件知道。其次,采购文件对此事项的规定要具体、清楚、无岐义、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