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中标。到签订合同环节时,A公司发现合同附加了一些招标文件没有的内容,拒绝签订合同,并向财政部门投诉。经查,是因为采购人前期没有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不明确,没有细化量化,导致招标文件编制简单,供应商中标后,双方陷入采购合同无法签订的窘境。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实际上,类似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私下协商,双方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将原采购合同中缺项的内容补充进去。相当于采购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一个版本,真正履行的是补充协议的另一个版本,也就是常说的“阴阳合同”。此举无疑是不合法的。
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即使采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都同意改变采购合同,也不能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除非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就对采购人的需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购人应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准确、细化地提出采购需求。
针对上述项目采购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况,应当将项目废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之后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