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会进行类似的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查询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之日’”。
那么,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对吗?查询的时间对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供应商信用记录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甄别。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所以,有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来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是不对的。供应商可以自己查询,看是否有失信记录,但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截图。
那么,信用记录查询应该在什么时间呢?
信用记录查询的时间应该是在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有人问,为什么不能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直接提供呢?因为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存在时间差,信用信息记录不一定准确、有效。
最后,我们进行一下总结:
信用记录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信用记录不应该由供应商提供;
信用记录查询时间应在资格审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