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或者特殊符号(如☆、△)标注。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的实质性要求,与资格条件性质相同。换句话说,当投标文件出现不满足或不响应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情形时,投标人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那么,实质性要求条件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这个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时,则不得再作为评分项。而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并且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时,如果采购项目对该项实质性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和标的服务质量相关,将实质性要求条款设置成评分项不违反规定,它反映的是采购人的某种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