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截图。对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截图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不给予价格扣除。”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由于没有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截图,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给予A公司价格扣除。
对此,A公司提出质疑。
那么,《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还须提供证明材料吗?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其实,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意是想搞清楚投标人是否是真正的中小企业,以便更好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截图的做法恰恰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