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改革后,基层执法执勤车辆不足是全国公检法司单位普遍面临的难题。如何解决基层执法执勤单位警力和运力矛盾,突破执法执勤车辆不足瓶颈?
执法执勤车“租赁”模式正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执法执勤车使用频率极高,“人休车不休”,同时,执法执勤车会有一些特殊标识或者简单改装,因此,以前政府单位一般直接批量采购。现在,部分基层执法执勤车采用“租赁”模式是否适合?具体又是如何操作的?
执法执勤车刚需大 编制少
200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国公务改革拉开帷幕。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公车改革后,全国各省都压缩了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例如,湖南省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山东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江西省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含监狱劳教)、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工商、地税等11个部门配备执法执勤车,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分别按现有车辆编制数的40%、60%、70%的比例保留。
与其他公务用车相比,执法执勤车每年的采购量依然很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安机关承担的任务日趋繁重,现有警车数量已无法满足基层所队侦察办案、巡逻防控、反恐处突等任务需求。”湖南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在目前国家公车改革既有政策前提下,增加基层派出所执法执勤车辆的编制困难重重”,陕西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有关人员介绍,但我们平常的出警任务又很重,执法执勤车辆严重不足。
政府长租解决编制难问题
你在大街上看到的执法执勤车,大都会有本行业的公务标识。因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执法执勤车外观要有特殊标识,或者是进行简单改装,适合“租赁”模式吗?
山西长治公安系统早在2019年就通过“市场运作、政府租赁、公安使用”的模式,租赁了60台改装后的瑞风MPV作为治安巡逻专用车,在全省率先打破了公安车改革后基层执法勤务车辆不足的难题,收到了山西省公安厅党委的充分肯定。
“执法执勤车也可以‘租赁’,不过属于政府长期租赁的方式,交付公安部门使用”,长治市圣迪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伟伟介绍,当然租赁公司要保证这些执法执勤公务用车车况良好,也会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车辆更新。这种创新模式既能减少政府的资金压力,又能盘活企业车辆的使用率。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目前很多地方公检法系统都已通过“租赁”模式来解决基层执法执勤车不足的难题,例如广西南宁、广西柳州、江苏徐州、浙江温州等地执法执勤单位。
首汽租车政企业务总监李本寿认为,首先,执法执勤车“租赁”模式解决了政府从对车辆所有权向使用权的平稳过渡,是公车改革再次向前推进的模式之一。其次,对主机厂和租赁企业的标准化服务都是一种促进,主机厂生产的车型在市场竞争中会更加专业化,更加贴近使用场景;对社会化租赁企业在规模和专业程度上要求会更高,更快推动公车服务的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