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镇道路(河道)环卫保洁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把“投标供应商承诺投入的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为现已自有”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这意味着只有现在已有环卫车辆的供应商才能来投标,否则就是无效投标。有供应商对此条款提出质疑,认为“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那么,此条款到底是否属于歧视性要求?供应商的质疑有道理吗?
环卫服务项目车辆可自有或租赁
据了解,此项目属于环卫服务项目,包括绿化养护、保洁等多方面工作,环卫作业车辆只是此项目的其中一部分业务。
“像这种环卫服务项目,针对的投标人是环卫服务公司,而不是环卫车厂商。事实上,有些环卫服务公司有现有环卫作业车辆;有些没有,会根据项目情况后期进行租赁或购买,所以此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承诺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为现已自有’的条款,确实会屏蔽掉一部分投标供应商。”江苏悦达专用车经常参与投标的有关人员介绍。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认为,投标供应商只要有供货和履约能力即可,可以自有,也可以租赁。因此,此条款可以修改如下,“投标供应商承诺投入的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为现已自有或中标通知书发送之日起15日内配置到位,逾期未配置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按其中标报价的5 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此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现已自有环卫作业车辆”的要求,确实存在歧视,供应商的质疑有道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修改此条款。具体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文件应要求车辆的具体参数
据了解,有些环卫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需配备2辆垃圾车,1辆洒水车”;有的招标文件则会详细阐述需要什么样的垃圾车、洒水车,会设置详细的技术参数。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在环卫服务项目中要求作业车辆的技术参数,但不能指定具体的车辆品牌,否则会被质疑、投诉。
宇通环卫车销售有关人员介绍,环卫服务公司投标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遵循政府采购的程序、规则,但涉及到其中配备的环卫作业车辆,政府采购单位一般不加干涉,具体选择什么品牌,选用什么技术参数的车型,都是由环卫服务公司自行决定。
对此,政府采购专家认为,为了保证环卫作业车辆的品质,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建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详细阐述环卫作业车辆的技术参数以及政策功能,这样才能保证使用到节能环保、高品质的环卫作业车辆。
环卫车辆进行政府采购一举三得
“专门的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一般不会设置此条款,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针对的投标人是环卫车厂商,而不是环卫服务公司”,江苏悦达专用车有关人员介绍。
据悉,作为环卫车厂商,目标客户分为两部分,即环卫服务公司和政府使用单位。政府采购一般都是直接的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各厂商可以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专家提出,如果环卫服务项目中的作业车辆较多,建议把环卫作业车辆分包出来进行单独政府采购,一举三得。一能实现各环卫车厂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拼的是硬实力;二是现在国家倡导节能环保,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国家政策功能,例如采购新能源环卫车等;三是采购单位可以用上高品质的作业车辆。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