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项目中,投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有两项投诉事项:1.中标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不能响应谈判文件要求。谈判文件(第29页)要求路面清洗车的外形尺寸为:长(mm)≥4880;宽(mm)≥1660;高(mm)≥1960;谈判文件(第31页)要求吸污车的容积(m³)为:5m³。中标供应商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均不能满足以上参数的要求;2.谈判文件中技术参数未标注“*”,为非实质性参数,但为何标注“≥”。
郑州市财政局调查后认为,投诉事项1,该项目谈判文件(第29页)要求路面清洗车的外形尺寸为:长(mm)≥4880;宽(mm)≥1660;高(mm)≥1960,中标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CLW5030ZLJE5长为4580mm,宽为1650mm,高为1920mm。谈判文件(第31页)要求吸污车的容积(m³)为5m³,中标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CLW5070GXED5容积(m³)为4.77m³。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同时查明,在谈判文件中所涉及的上述技术要求,谈判文件均未设定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中标人河南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虽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但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情形。因此,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相关车辆技术参数在谈判文件中标注“≥”反映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未标注“*”则说明采购人没有把上述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判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关键在于谈判文件对于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郑州市财政局最后做出处理决定,该项目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