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离退休干部服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调整了公务用车的定义,细化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要求逐步扩大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并要求创新公务用车的管理方式。本次云南省发布的《办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要按照此《办法》执行。
公务用车价格明细
针对上述公务用车,《办法》规定了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五个标准:
第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第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四,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厅级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处级及以下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新能源公车价格最高18万元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离退休干部服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此外,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正厅级最多可采购5辆车
《办法》第八条规定,省级新成立机构车辆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正厅级机构人员编制75人(含)以内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76-150人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151-225人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226人(含)以上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4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二)副厅级机构人员编制75人(含)以内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76人(含)以上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照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每100人核编1辆(10人以下不核编),其编制数应少于本单位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数之和。
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成立机构可参照州(市)有关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公务用车统一化管理
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也十分严格。
《办法》中明确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此外,公务用车还应当统一喷涂标识和监督电话,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