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双18” 公车采购还有哪些必读政策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修霄云 2017-05-23 11:11:04

对于公务用车采购,大多数人只知道“双18”的采购标准,其实,这仅是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还有执法执勤车的配备标准、军队采购要求、政府采购新能源车的实施方案、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方案等等。全面了解公务用车的政策法规,才能全面深入了解公务用车这个市场。

作为专业的媒体,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把从2011年到目前为止,公务用车采购最新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和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收藏。

公车采购政策法规
公务用车采购政策法规
公务用车采购政策法规
公务用车采购政策法规

2011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察、刑事勘察、反恐警卫、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工程技术等特种专用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要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以下小型客车不超过30万元;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超过45万元。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财政系统确定。

第二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统一标志图案按中央主管部门的设计要求统一喷涂。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2012年:

《关于领导干部“配车问题”发表的内部讲话》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领导干部“配车问题”发表的内部讲话》中表示:“我们逐渐要坐自主品牌的车,现在也有了这个设计和生产,老坐外国车观感也不好。很多外国领导人都坐自己国家生产的车,除非没有生产。

《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用于审判、执行调查取证、送达等执法办案业务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用于审判、执行、调解、调查取证、送达业务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审判业务的车辆,包括:囚车、执行死刑用车、直行车、巡回审判车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4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用于重大案件审判、执行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特殊,确需超过上述配备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专项报财政部审批。地方人民法院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各级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从严控制,并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用于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预防、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监督、控告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执法办案职能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用于一般调查取证、提讯审讯、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执法办案任务的普通机动车辆和用于重大案件侦查取证、通讯指挥、刑事诉讼等执法办案任务的性能或者配置较高的机动车辆,包括:警车、赃物车、警务保障车和普通办案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讯指挥、侦查取证、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押解、检务保障等执法办案任务的专用车辆,包括:指挥车、侦察车、勘查车、取证车、囚车、和其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原则上不超过45万元。用于重大执法办案任务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超过上述标准配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配备标准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mpirenews.page--]

2013年: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解放军四总部《关于军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措施》

《措施》指出,要持续开展军车管理专项整治、公务用车专项清理和打击豪华假军车专项行动,严格军车号牌使用范围和数量限制。严格按编制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2014年: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机关中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为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应用范围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机要通信、应急等车辆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差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保障到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优化配置相关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2016年:

政府采购新能源车比例提高到5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措施。

其中之一要求,扩大城市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提高到50%以上。这一比例在2014年前制定的30%目标基础上大幅提升。

《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所属的中央企业(不含境外中央企业,下同)。

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2.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

3.中央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中央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广告

商机 · 数据 · 参数 · 产品——汽车采购微信服务号搭起买卖桥梁。

汽车采购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